孩子签收新电脑 屏幕损坏责在谁本报记者 蔡亮 配图:毕传国
花几千块钱买的电脑,刚运到家就发现液晶显示器损坏,这样的倒霉事让家住杭州古荡小区的胡女士遇上了。更让她郁闷的是,对于显示器的损坏原因,她和商家都“说不清楚”。最后,在记者的帮助下,胡女士和商家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读者求助: 7月3日,胡女士在位于杭州文三路的宏图三胞华远店看中了一台知名品牌的电脑整机。当时,店里的技术人员将电脑装配完毕后让她试用,在发现确实没有问题后,胡女士付了钱,并约好第二天送货。而第二天上午货送到时,她和丈夫都不在家,是放假在家的15岁的儿子签收的,并没有当场验货。后来,儿子安装后发现,液晶显示屏出现严重损坏,于是立即给店里打了电话。此时距离签收不过五六分钟时间,但被商家拒绝。 “儿子只有15岁,并不懂如何验货签收,更何况这个显示器没通电时是看不出问题的,就算当时验货也未必能一眼发现问题。不能因为这样就认定是消费者的责任呀!”胡女士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找到本报寻求帮助。
记者跑腿:
7月4日,记者陪同胡女士来到宏图三胞华远店。该店负责人魏先生也感到很委屈。他说,从显示器受损的情况来看,很显然是某种锐器戳伤了液晶屏造成破屏和花屏,这一点消费者也认同。显示器在装箱前曾经让消费者检验过,是没有问题的,这点店里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消费者在签收过程中,外包装是完好的,也就说明在物流过程中,应该也不会出现有尖锐物品刺破显示屏的情况。 魏先生还表示,发生问题的当天,他们也很积极地配合消费者解决这件事,甚至还帮胡女士拨打了“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和市长热线。但得到的答复是,这种明显是人为损坏的情况,在责任未明确之前,他们无法处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显示器的损坏究竟是谁造成的问题上。胡女士认为,作为消费者一方,尽管签收了送货单,但显示器确实不是自己弄坏的,不该由她承担全部责任。 商家则认为,既然货物出店前已经过消费者的检验,货物送到后消费者又签收了送货单,说明消费者已经认可了电脑的质量和完好性,因此责任也不该由销售方承担。 记者和双方经过沟通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一方面,消费者在货物送抵后没有进行仔细检查就予以签收,是对己方权利的放弃,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确实很难将责任全部推给商家。但另一方面,尽管商家是以正常的流程进行销售,但考虑到电脑的特殊性,加上签收者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商家完全有义务在货物送抵后提醒消费者要进行通电检查。因此,记者建议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跑腿结果: 最终,双方认可了记者的说法并达成协议:商家再提供一台相同型号的显示器(价格为1900元),其中商家承担700元,胡女士承担1200元。同时商家还赠送给胡女士价值数百元的服务券和电脑设备。胡女士已付的电脑款不予退还。 律师观点: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晓明认为,就这个案例而言,商家和消费者的主要矛盾来自于交付行为。商品交付是商家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但是本案中,尽管商家依照双方约定送了货,但考虑到消费者一方接受商品的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对于电脑这样价值数千元的贵重商品,他对商品的签收可视作无效。因此,商家是有责任的。当然,对于最终责任的划分,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本案中依照对等原则划分,能做到案结事了,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法。 来晓明律师提醒消费者,在接受送货上门的商品时,尤其是像电脑这类从外观上很难判明内在质量的电子产品时,一定要对商品进行仔细检查、调试,确保无误再进行签收。否则,可能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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